EB156(30)
EB156
EB156(30)
规范母乳代用品的数字营销
1
建议
第七十八届
世界卫生大会
通过以下决议:
(
2025年2月10日,
第十八次会议)
第七十八届
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
总干事的报告;
忆及以往所有
关于婴幼儿营养、适当喂养方法和相关问题的决议,特别是
WHA31.47(1978年)、
WHA33.32(1980年)、
WHA34.22(1981年)、
WHA35.26(1982年)、
WHA37.30(1984年)、
WHA39.28(1986年)、
WHA41.11(1988年)、
WHA43.3(1990年)、
WHA45.34(1992年)、
WHA46.7(1993年)、
WHA47.5(1994年)、
WHA49.15(1996年)、
WHA54.2(2001年)、
WHA55.25(2002年)、
WHA58.32(2005年)、
WHA59.21(2006年)、
WHA61.20(2008年)、
WHA63.23(2010年)、
WHA65.6(2012年)、
WHA69.9(2016年)、
WHA71.9(2018年)号决议以及相关
决定,包括
WHA73(26)(2020年)和
WHA75(21)(2022年)号
决定;
认识到母乳代用品、奶瓶和奶嘴的营销以及婴幼儿食品
3的不当促销继续严重损害婴幼儿最佳喂养方面的进展;
铭记《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中196个缔约国
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父母和儿童了解情况,有机会
接受教育,并在
利用基本的儿童健康和营养知识以及《公约》第24条所
强调的母乳喂养的好处方面得到支持;
强调保护、推广和支持母乳喂养以及确保保护儿童和妇女的权利不受母乳代用品制造商和经销商营销的有害影响和干扰都与缔约国履行其
根据《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作
承诺有关;
注意到
关于母乳代用品营销的最新证据的结论,包括
认识到数字技术为母乳代用品促销创造了强有力的新营销工具,以及有必要加强执行《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认识到数字营销,包括网红营销,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营销形式
4;如果不进行有效管制,会对公众健康产生有害影响;世界各国的父母和看护者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母乳代用品的促销活动;
表示深为关切母乳代用品、奶瓶和奶嘴以及婴幼儿食品的制造商和分销商针对孕妇、父母和看护者以及卫生专业人员使用不适当的数字营销策略,包括个性化内容;
注意到确保向卫生专业人员和消费者提供的婴幼儿喂养信息不偏不倚、客观、
基于证据、没有利益冲突并符合世卫组织
建议的重要性;
表示进一步关切数字营销,包括网红营销,对制定、监测和执行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的促销和广告和终止不适当促销婴幼儿食品(包括跨境数字营销策略和做法)的国家监管措施带来的挑战;
意识到《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5在数字环境中的有效适用
要求
建立国家监管机制,酌情在会员国内部更广泛的政府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以及酌情在会员国之间进行协调,并为参与数字营销,包括网红营销的各种实体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以及规定有效、相称的威慑制裁和对不遵守任何既定强制性监管措施的惩罚措施;
重申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措施以监管母乳代用品的数字营销时,需要良好的治理做法,包括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的保障措施,需要强制性监管措施,因为自愿措施已被证明无效或不足以执行《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6,以及必须确保开发有效的监测和执行系统,以透明、独立的方式运作,不受商业影响;
1.
(1)
(2)
建立和加强其监测系统和技术,以查明和报告母乳代用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营销情况,并努力确保这些系统有足够的能力发现数字环境中不适当的营销做法;
(3)
确定、
授权、协调和加强所有负责在国内实施和监测《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关于终止婴幼儿食品不当促销形式的指导》和《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的相关政府机构;
(4)
让所有负责监管广告、营销内容和通信技术的相关政府机构参与进来,以确保所有领域的有效监管,并执行必要的检查、监测和控制流程;
(5)
在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价监管措施以颁布和实施《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
关于终止婴幼儿食品不当促销形式的指导》和《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时,防止利益冲突;
2.
呼吁民间社会支持制定和实施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以监管母乳代用品和婴幼儿食品的数字营销;
3.
要求
总干事:
(1)
应
要求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支持,以实施《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的
建议,并监测和评价其适用情况,包括
通过实施新的或现有的监测工具;
(2)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区域磋商的方式,汇编各国在实施《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的
建议方面取得的经验、面临的挑战和吸取的教训,以便总结
关于其有效性的新的或现有证据,并在必要时考虑修改;
(3)
作为2028年执行《孕产妇和婴幼儿营养综合实施计划》进展情况报告的一部分,向第八十一届
世界卫生大会 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该决定对秘书处的财政和行政影响,见附件8.
文件EB156/17.
婴幼儿食品是指专门销售的适合喂养6个月至36个月儿童的商业化生产的食品或饮料产品,符合 (2025年3月5日访问).
见“ ”.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22年(2025年3月5日访问).
(2025年3月5日访问).
见世卫组织指南: (2025年3月5日访问).
(2025年3月5日访问).
(2025年3月5日访问).
适用时,还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同时酌情考虑到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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