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56(31)
EB156
EB156(31)
加强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证据基础1
建议第七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
通过下述决议:
(2025年2月10日,第十八次会议)
第七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总干事的报告;
注意到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是指个人、社区、政府和机构为降低和缩小易发生流行和大流行的传染病的传播风险和范围而采取的非药物措施 ;
忆及总干事发布的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关于(除其它外)持续采取基于风险的循证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临时建议;并忆及
关于2024年猴痘病例激增问题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关于填补研究空白和生成证据(包括公共卫生干预措施有效性)的临时建议;
还
承认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特别是具有流行和大流行潜力的传染病十分重要;且承认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是最早、有时甚至是唯一可用的干预措施,适当的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在整个流行病或大流行期间都至关重要;
注意到很难预测在未来的流行病和大流行期间谁最有可能遭受不利的健康和社会经济后果以及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为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建立一个更强大和稳健的证据基础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认识,并更好地为采取各种办法尽量减少这种不利后果提供信息;
认识到尽管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在预防和控制流行病和大流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关于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有效性和影响的高级研究和详细数据却很有限;
承认必须扩大证据基础,为实施有针对性、有效、适当、公平、适合当地情况、与特定风险和危害的类型、规模和严重程度相称的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提供信息,并致力于在尽量减少这些措施的不利后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卫生效益;
还
承认必须通过包括社会参与、有效风险通报、社区参与和信息疫情管理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妨碍或促进国家实施以及社区和个人遵守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障碍和驱动因素,包括行为因素;
认识到由于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复杂性和多部门性,开展相关研究面临着一些固有挑战,而且,国家研究、伦理和法律框架未必针对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做出了相关规定;
还
忆及
关于加强世卫组织突发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的WHA74.7号决议(2021年),该决议除其它外要求总干事与会员国磋商,制定一个全球框架,以生成、监测、比较和评价关于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研究和政策,并评估其更广泛的影响,以利用全球知识和专门技能,并将证据转化为有效的突发卫生事件和防范政策;
认识到
关于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研究应符合适用的伦理指南并考虑到社会和文化敏感性,设计良好,方法严谨,并得到妥善实施;这方面研究可受益于符合适用法律框架、适当且稳健的数字卫生保健生态系统,并能促进不同卫生保健系统之间的无缝数据交换、数据兼容、整合和应用;
还注意到
关于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研究和评估如果是在不同背景下,在所有收入类别的国家进行,且如果研究参与者来自干预措施所针对的人群(包括那些代表性不足的人群)和各种文化背景,那么,这些研究和评估很可能能提供最丰富的信息,并支持公平和有效实施;
强调
关于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研究必须公平和透明,例如,会根据国家法律和规程分享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结果相关信息,包括正面和负面结果,
1.
(1)
酌情支持发展和加强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方面的国家能力以及此类措施研究的质量控制框架;
(2)
进行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方面的能力建设,为跨部门决策和实施工作提供信息,为此,除其他外,应酌情将这类措施研究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训规划课程的一部分;
(3)
鼓励灵活应对各种机会,并通过在突发卫生事件期间对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政策进行系统监测和评价等方式,收集关于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有效性、影响和后果的证据;
(4)
考虑通过社会参与等方式,将行为和社会变化及决策模式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同时采取全政府和全社会参与的办法开展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
(5)
根据适用的法律框架和数据保护政策,并在相关情况下,在促进无缝数据交换的强大数字卫生保健生态系统的支持下,酌情以系统和透明的方式共享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以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采取的此类措施进行的监测和评价得出的数据;
(6)
鼓励研究供资机构考虑支持设计良好的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这些研究应当是稳健的,并在不同环境下开展;考虑到公平原则;设法将来自干预措施可能影响最大的人群的研究参与者纳入进来;并监测不利后果,以便提供可供采取行动的证据,为公共卫生政策、做法和决策提供信息;
(7)
支持国家和区域伦理委员会和监管机构启动高效治理过程,重点关注
基于人口的干预措施研究,包括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方面的干预研究和试验所依据的基本科学和伦理原则;
(8)
支持为人类研究对象提供最高水平的保护,包括保护个人数据和努力将对受试者的风险降到最低;
(9)
审查并在必要时考虑修订立法,以支持和促进及时、灵活地开展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
(10)
考虑如何将相称、相关和针对具体情况的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纳入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计划;
(11)
与世卫组织秘书处和包括区域伙伴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酌情加强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证据基础;
2.
要求
总干事:
(1)
应请求支持会员国处理需要考虑的方法、法律和伦理问题,以加强和改进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
(2)
根据需要整理、审查和更新关于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最佳实践的现有指南,包括关于关键数据的建议,以便于在不同环境中解读这类指南,并监测不利后果;
(3)
酌情支持会员国制定可在不同环境中使用的研究方案,并为包括试验、监测或规划评价在内的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研究提供伦理指南,会员国可根据本国情况加以调整;
(4)
通过
执行委员会
第158届会议提交一份实质性报告,概述本决议的执行进展,供2026年第七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
该决定对秘书处的财政和行政影响,见附件8。
该决定对秘书处的财政和行政影响,见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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